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郭长淑,邓杰,张岳,龙险峰, 贵州汉方(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04民初1450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邓杰、张岳、龙险峰、贵州汉方(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郭长淑与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0104民初145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你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21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等。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春熙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