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邹伟雄,赵玉峰, 广元市大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2)川0184民初79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人民法院
内容
广元市大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赵玉峰:本院受理的(2022)川0184民初79号原告邹伟雄与被告广元市大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赵玉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邹伟雄诉请:1、判令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3万元工程预付金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3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9日至付清日以年息15.8%计费);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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