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何志芳,陆权贞,陆权贞德,吴晓荣, 兴化市双鹏水产品专业合作社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苏1281民初9176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陆权贞:本院受理原告何志芳诉被告陆权贞、兴化市双鹏水产品专业合作社、吴晓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1281民初9176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点: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陆权贞立即偿还原告欠款5万元,(自本案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兴化市双鹏水产品专业合作社、吴晓荣对被告陆权贞德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自公告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安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