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第三人-吴小平, 临沂远程起重工程有限公司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三冶北方建筑安装总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苏0381民初10279号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公告人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人民法院
内容
吴小平: 本院受理(2021)苏0381民初10279号原告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远程起重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吴小平、三冶北方建筑安装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新沂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新沂市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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