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梁俊,余姚市汝俊皮革厂,张翔,梁庭伟,翟江,邱文静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梁俊、余姚市汝俊皮革厂: 本院受理张翔与梁俊、余姚市汝俊皮革厂、梁庭伟、翟江、邱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 (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