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肖强,万国平,鞠庆东,余杰,李欣,黄红辉,邾欣欣, 深圳中燃协瑞新能源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粤03民初1009号
案由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肖强、万国平、鞠庆东、李欣:原告深圳中燃协瑞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强、万国平、鞠庆东、余杰、李欣、黄红辉、邾欣欣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肖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向原告深圳中燃协瑞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出资款30万元(支付至深圳中燃协瑞新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账户);二、被告鞠庆东、余杰、李欣对本判决第一项肖强支付出资款30万元的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鞠庆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向原告深圳中燃协瑞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出资款65万元(支付至深圳中燃协瑞新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账户);四、被告肖强、余杰、李欣对本判决第三项鞠庆东支付出资款65万元的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余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向原告深圳中燃协瑞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出资款100万元(支付至深圳中燃协瑞新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账户);六、被告肖强、鞠庆东、李欣对本判决第五项余杰支付出资款100万元的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李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向原告深圳中燃协瑞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出资款50万元(支付至深圳中燃协瑞新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账户);八、被告肖强、余杰、鞠庆东对本判决第五项李欣支付出资款50万元的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九、驳回原告深圳中燃协瑞新能源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被告肖强、鞠庆东、余杰、李欣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受理费31190.72元,由原告深圳中燃协瑞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16356.7元,被告肖强、鞠庆东、余杰、李欣负担14834元。被告肖强、鞠庆东、余杰、李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受理费14834元,拒不缴纳的,依法强制缴纳。本案公告费1300元,由被告肖强、鞠庆东、余杰、李欣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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