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肖应华, 龙川长坪盛电子有限公司 ,龙川县鹤市龙旺电子厂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622民初1477号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龙川长坪盛电子有限公司、肖应华:原告龙川县鹤市龙旺电子厂诉你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1622民初1477号民事裁定书及(2021)粤1622民初14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肖应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龙川县鹤市龙旺电子厂(经营者刘玉芬)加工费64107.42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64107.42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加工费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龙川县鹤市龙旺电子厂(经营者刘玉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2.69元(原告龙川县鹤市龙旺电子厂已预交),由被告肖应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