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叶和,范伟强,第三人-, 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门市新会区圭峰置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粤0705民初994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范伟强:本院受理原告叶和诉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圭峰置业有限公司、范伟强及第三人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判决,第三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因采取公告以外的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等文书。第三人上诉请求:1.撤销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21)粤0705民初994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向你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次日起30日内。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