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四川直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东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高新区昌明建筑机具租赁站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18民初2301号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四川直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118民初2301号原告高新区昌明建筑机具租赁站与被告四川东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你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四川东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租赁费270570.52元及利息(利息以270570.52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租赁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你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