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唐平, 都江堰市均威建筑机械租赁站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81民初4339号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唐平:本院受理原告都江堰市均威建筑机械租赁站与被告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181民初43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你于2019年3月8日签订的《都江堰市均威建筑机械租赁协议》;被告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退还租赁机具(切断机一台、弯曲机一台、15千瓦发电机一台、数控调直机一台)、支付截至2021年8月7日的租金522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53元、公告费6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