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贾玲雁,刘齐明,叶德彬, 西双版纳汇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齐明实业有限公司资中县恒丰加油站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川0107民初4569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内容
刘齐明、叶德彬、成都齐明实业有限公司、资中县恒丰加油站、西双版纳汇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107民初4569号原告贾玲雁与被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齐明、叶德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支付原告借款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向原告支付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7400元,由被告刘齐明、叶德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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