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叶磊,吉庆,第三人-吴昊, 富力南京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京和清石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南京和清石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吉庆:本院受理原告富力南京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叶磊、南京和清石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吉庆、第三人吴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程序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答辩和举证,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江宁区人民法院辅楼二楼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