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袁鑫, 南京增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1112民初906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袁鑫:本院受理的(2021)川1112民初906号原告南京增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袁鑫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袁鑫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南京增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38245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382458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2021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南京增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28元,保全申请费2520元,共计9748元,由被告袁鑫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