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昌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南京汉宁钢管扣件租赁站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19)苏0116民初1397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合肥昌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南京汉宁钢管扣件租赁站与被上诉人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昌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6民初1397号民事判决;二、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赔偿南京汉宁钢管扣件租赁站截至2016年3月23日的租金损失2215448.08元及利息损失(以2215448.08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合肥昌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前述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452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52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9648元,由靖港公司、昌龙公司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