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毛粒团,沈超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内容
沈超:本院受理原告毛粒团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淳化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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