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崔勇, 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人民法院
内容
崔勇:本院受理原告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崔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崔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1535.52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其中,暂计至2021年4月21日止的利息、罚息为1886.97元,2021年4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原告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被告崔勇签订的《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元及公告费560元,共计628元,由被告崔勇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资中县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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