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袁海涛, 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陕0502民初610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袁海涛:本院受理原告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陕0502民初6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被告袁海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归还借款本金47548.54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截止2021年4月19日的借款利息为105.8元;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47548.54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0.53%计算,已归还的罚息659.55元予以扣除)。案件受理费1020元,由被告袁海涛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官道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