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庆厚,程凤菊,王成刚,赵鸿儒,庄加跃,马广义,李熙奎,赵晓丹,王明华,第三人-,王文婷, 南京艾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鸿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南京艾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王文婷:本院受理原告王庆厚与被告程凤菊、王成刚、赵鸿儒、庄加跃、马广义、李熙奎、赵晓丹、王明华、南京鸿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艾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王文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表和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于期满后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