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昆山炜烨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昆山华凯兴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昆山炜烨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昆山华凯兴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简转普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