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崔保东,赵金华,第三人-义乌市燕青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 杭州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弘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人民法院
内容
赵金华、义乌市燕青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本院受理原告崔保东与被告青岛弘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赵金华与第三人义乌市燕青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杭州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判后答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不诚信诉讼风险提示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22年3月24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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