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何国华, 义乌市震华箱包配件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浙0782民初20293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国华:本院受理(2021)浙0782民初20293号原告义乌市震华箱包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3633元(以100000元为基数按lpr的四倍从2019年1月1日起算至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主张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8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3月14日14时20分在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