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卫忠, 南京君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卫忠: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君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