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俊杰, 武汉众融汇鑫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武汉众融汇鑫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俊杰与被告武汉众融汇鑫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该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知识产权巡回第一法庭(南京市江宁区芝兰路18号四号楼三楼)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