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何林,徐安文,张建霞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内容
徐安文、张建霞:本院受理原告何林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30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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