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伟东, 甘肃陇达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广陵区富荣塑料制品厂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甘肃陇达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张伟东:本院受理原告广陵区富荣塑料制品厂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以公告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