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信光,莫贤君,黄治珍, 珠海市名豪卓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491民初53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珠海市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莫贤君、黄治珍、珠海市名豪卓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杨信光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491民初53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莫贤君、被告黄治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杨信光偿还借款人民币48200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482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0.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信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30元,原告杨信光已预缴,由原告杨信光负担人民币4188元,由被告莫贤君、被告黄治珍负担人民币8042元。原告多预缴的8042元,可待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还;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缴纳804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天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