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韩梅, 肇庆市弘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韩梅:本院受理原告肇庆市弘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要点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2018054576);(合同金额994794)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在支付违约金198958.8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本案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协助原告办理解除合同及注销登记手续;5.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以上2-3项金额合计:206958.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6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