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朱保春,李富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115民初315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富明:本院受理原告朱保春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115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书和上诉须知,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