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邹景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粤1602民初5137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邹景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1602民初513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2021)粤1602民初5137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