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彭剑,邓文香, 广东始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粤0222民初2008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彭剑、邓文香: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始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剑、邓文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222民初2008号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人员组成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