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彭剑,邓文香, 广东始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粤0222民初2008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人民法院
内容
彭剑、邓文香: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始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剑、邓文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222民初2008号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人员组成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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