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宏华,李春华, 南京厚谷商贸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苏0113民初8553号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公告人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内容
王宏华、李春华: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厚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宏华、李春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13民初8553号案件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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