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余崃洪, 成都中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新津县花源华丽建筑机具租赁站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川0183民初3号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成都中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余崃洪:本院受理的(2022)川0183民初3号原告新津县花源华丽建筑机具租赁站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成都中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立即归还租赁物架管35848米、扣件33575个,立即支付租赁费(截止2015年2月为573797.32元;2015年3月后按架管35848米为基数,每米每日按0.009元计收至还清之日止;按扣件33575套为基数,每天每套0.007元计收至还清为止);二、被告余崃洪对上述诉请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暨立即归还租赁物架管35848米,扣件33575个,立即支付租赁费;三、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羊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