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富, 连云港唐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连云港江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富、连云港唐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连云港江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富、连云港唐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求为:1、请求判令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为:交银租赁字ZH33120170203号),要求二被告向原告返还该融资租赁合同下的租赁物(即一辆牵引车、一辆半挂车,车架号分别为LG6ZDCNH4GY216965/LA996RBC3HOWL092);2、请求确认被告二名下的《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为:交银租赁字ZH33120170203号)下的租赁物(即一辆牵引车、一辆半挂车,车架号分别为LG6ZDCNH4GY216965/LA996RBC3HOWL092)为原告所有;3、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损失范围为:未付租金241701.38元,及从2021年6月30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利息以241701.38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4、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就上述第一项所述租赁物与二被告协议折价或将该租赁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上述第3项付款义务,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5、请求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6、请求判令诉讼费、保全费等所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