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天勇,陈远菊,陈远涛,禹松,侯德明,陈道友,康文,刘泰友,黄德成,第三人-张贵英, 成都市香楠林家具厂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川0114民初7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远菊、成都市香楠林家具厂:本院受理的(2022)川0114民初7号原告陈天勇与被告你们、陈远涛、禹松、侯德明、陈道友、康文、刘泰友、黄德成、第三人张贵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九被告连带结算付清购买原告草垫货款24500元,以此金额为基数自2013年7月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当时的司法解释年利率24%计算,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欠款返还之日,按年利率15.4%计算占用原告资金利息至清偿原告本息完毕之日止;2.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斑竹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