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安云, 四川省翔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106民初20380号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四川省翔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106民初20380号原告张安云与被告你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医疗费21939.23元、误工费109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护理费3600元、交通费2000元;共计137739.2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限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