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德军,林聪,第三人-, 四川鸿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高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191民初20269号 |
案由 |
劳动争议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德军:本院受理(2021)川0191民初20269号原告四川鸿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聪、第三人你、四川高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林聪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诉讼费被告林聪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第三人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下午14:00(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