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德军,林聪,第三人-, 四川鸿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高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川0191民初20269号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告人
四川省成都市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内容
张德军:本院受理(2021)川0191民初20269号原告四川鸿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聪、第三人你、四川高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林聪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诉讼费被告林聪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第三人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下午14:00(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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