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小英,吴衡,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浙0702民初12239号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小英、吴衡: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诉被告吴小英、吴衡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02民初1223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法院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代偿款29430.23元,应收保险费1946.1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违约金2750元(违约金按借款总额5%计算);3.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本案依法由审判长程鸿仙、人民陪审员陈素清、人民陪审员朱宗成组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3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30日。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