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傅燕青,傅燕武,傅丽芬, 中山市俊铄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惠东奇迹兄弟文娱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323民初416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傅燕武、傅丽芬: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俊铄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傅燕青、傅燕武、惠东奇迹兄弟文娱发展有限公司、傅丽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1323民初4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判令被告惠东奇迹兄弟文娱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俊铄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740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4474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山市俊铄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5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10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俊铄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495元,被告惠东奇迹兄弟文娱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57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