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潘星宇, 悦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南京苏亦畅物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苏0113民初10324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南京苏亦畅物流有限公司、悦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潘星宇与被告南京苏亦畅物流有限公司、悦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13民初1032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