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宋伟,范维,申剑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内容
范维、申剑:本院受理原告宋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含)内。并定于答辩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2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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