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牟东亮, 青岛华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1322民初2916号 |
案由 |
所有权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青岛华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牟东亮诉你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苏1322民初29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确认原告牟东亮对沭阳县东兴小区11B幢1单元601室房屋拥有所有权;二、驳回原告牟东亮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700元,由被告青岛华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350元,由原告牟东亮负担73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147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