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浙0702民初1280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孙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诉被告孙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02民初12805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292.07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3044.67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1年10月26日,之后按各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二、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由审判长兰千卉、人民陪审员陈军、魏妮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3月18日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