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陆凯, 义乌市一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782民初13514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陆凯: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一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1351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 一、解除原告义乌市一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陆凯于2021年3月21日签订的销售合作协议。二、被告陆凯返还原告义乌市一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50000元、违约金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