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叶磊, 天台秋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10民初473号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天台秋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代码91330782MA2EBYJQXB):本院受理原告叶磊与被告天台秋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浙10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天台秋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叶磊经济损失6000元(含合理费用);二、驳回原告叶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叶磊负担10元,被告天台秋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4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在提交上诉状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