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道岸, 龙港市佳爽塑料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383民初3434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道岸(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湖南省石门县罗坪乡罗家坪社区4组04008号):原告龙港市佳爽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道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83民初343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本院判决如下:张道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龙港市佳爽塑料有限公司货款30万元并赔偿损失(自2021年10月26日起以3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张道岸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