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温百秋,侯威,侯峰,吕铁军,孟昭瑜, 衢州市昊洋食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802民初174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侯威、侯峰、吕铁军、孟昭瑜、衢州市昊洋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百秋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02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侯威、侯峰、吕铁军、孟昭瑜、衢州市昊洋食品有限公司分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百秋代偿款13125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