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薛婉梅,施小兵,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东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323民初748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薛婉梅、施小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东支行与被告薛婉梅、施小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1323民初74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东支行与被告薛婉梅于2015年7月3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编号:440717342-2012-20150984624)。二、被告薛婉梅、施小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东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99947.29元和利息(含罚息)4086.09元,以及从2021年7月14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东支行就本案债权对被告薛婉梅名下位于惠东县稔山镇联丰村委黄布角村民小组旱地窝地段莱蒙水榭湾3、4、5号楼3单元18层02号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惠东字第0110061737号,房地产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惠东字第0120025950号]的处置(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4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薛婉梅、施小兵共同负担4287元,由原告负担255元;保全费1620元和公告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薛婉梅、施小兵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