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其勇,曾辉容,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东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323民初699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其勇、曾辉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东县支行与被告刘其勇、曾辉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1323民初6997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东县支行与被告刘其勇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及担保合同》。二、被告刘其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东县支行偿付全部剩余贷款本金294352.96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12月22日止的利息为2715.08元,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三、被告刘其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东县支行支付律师费8054.5元。四、被告曾辉容对被告刘其勇的上述所有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五、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东县支行就本案债权对被告刘其勇名下位于惠东县巽寮管委会巽寮村委会黄竹洋村民小组石岩龙地段8层13号房的处置(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5962元、保全费2074元、公告费260元,合计8296元(原告已预交),均由被告刘其勇、曾辉容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