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郑新江,颜贤原,苏丹,刘冬冬, 台州耀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1021民初1122号 |
案由 |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郑新江(身份证号码:36232119820228651X):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021民初1122号原告台州耀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颜贤原、苏丹、刘冬冬、郑新江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颜贤原、苏丹、刘冬冬、郑新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各向原告缴纳出资12.5万元。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四被告各负担2200元;案件公告费,由承担责任的被公告人负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垫付人交纳)。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至台州市财政局,账号xxxxxxxxxxxxxxxxxx8,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中心,逾缴视为撤回上诉),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