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祖勤,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山东新创物流有限公司 ,淄博铸信物资有限公司 ,山东晟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4)青执字第372号,(2021)鲁02执异528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山东新创物流有限公司、山东晟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淄博铸信物资有限公司、李祖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4)青执字第372号】过程中,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鲁02执异528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到我院执行一庭领取执行裁定书,经过六十日未领取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09-30 |